《中国金融》|发挥保险与信托在养老金融中的协同作用
转自:中国金融杂志
导读:融合协同发展有利于激发保险与信托的双重优势,更好地促进中国特色金融和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王玉国‘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信托业协会行业特约研究员’
文章|《中国金融》2025年第11期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4亿人,占总人口的18.7%,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明确提出要“创新发展养老金融”。202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界定了养老金融内涵和外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不同阶段、不同特征的老龄群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备老群体做好养老资金储备和财富规划。保险作为多层次社会保障和养老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作为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二者在制度功能、服务对象、资金期限、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天然互补性,融合协同发展有利于激发保险与信托的双重优势,更好地促进中国特色金融和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
保险与信托在养老金融领域协同发展的优势
一是法律制度功能的互补性。保险的核心特点在于风险转移,年金保险可对冲长寿风险,确保终身现金流;发挥杠杆效应,寿险或养老年金可通过保费撬动更高额度的未来支付;享有税收优惠,养老保险普遍实施税收递延政策。信托的核心特点在于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避免因债务、婚姻变动或继承纠纷影响养老资产安全;能够提供长期管理,信托可跨越生命周期,确保养老资金按约定方式持续支付;信托可设定条件支付(如医疗、护理等专项用途),实现灵活分配。两者的结合能够使养老金融方案兼具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二是客户和渠道资源的协同。当前,保险机构已经积累了庞大的客户群体,且通过提供寿险、健康险及意外险等丰富的产品,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关系,保险普惠性的客户群体与信托的高净值客户能够形成互补;保险机构拥有近百万家保险营销网点、300万左右的保险代理人队伍,与银行、互联网平台有着深度的渠道合作关系,与信托较为有限的财富直销队伍、银行代销渠道也能够形成有效互补。
三是风险管理对冲机制的协同。养老金融主要面临三大核心风险:长寿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保险机构通过生命表测算和大数法则可有效分散长寿风险,而信托公司通过破产隔离机制设计和多元化投资,能较好地规避单一机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通过保险和信托的协同,可以发挥保险的风险池机制功能和信托的资产隔离保护功能,在养老金融领域形成双重风险缓冲。
四是养老金融服务创新的协同。不同收入群体的养老需求差异显著。调研数据显示,大众客户(可投资资产低于100万元)最关注保底收益和医疗保障;中产客户(可投资资产为100万~1000万元)重视资产增值和养老社区;高净值客户(可投资资产高于1000万元)注重财富传承和税务筹划。通过保险与信托协同,可为大众客户提供以养老年金保险为主的稳定现金流保底收益;为中产客户获取超额收益、提供养老社区会员权益;为高净值客户运用保险金信托等实现财富代际转移、满足慈善公益需求。
保险与信托在养老金融方面的协同实践
近年来,信托公司和保险机构之间不断深化业务合作,通过“保险+信托”方式开发养老金融产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需求。
一是助力满足养老金的保值增值需求。可以采用养老目标信托模式,设置目标风险或目标日期投资策略,根据退休时限目标调整投资配置,模拟养老金发放提供定期定额赎回机制。采用“养老信托+年金保险”组合方式,客户将一部分资金投入养老信托进行投资,另一部分购买养老年金险提供基础现金流,平衡安全性与收益性,通过保险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及年金险本身的保值增值,助力补充老年人退休金,提高退休后的经济安全保障。
二是助力保障养老生活及医疗需求。主要是通过在信托合同中嵌入养老、医疗保障条款,保障委托人及指定受益人年老时的基本生活。具体来看,养老社区权益信托可将保险产品与养老社区入住权相结合,通过信托架构实现权益流转和代际传承;投保人购买特定养老保险后,可获得养老社区优先入住权。建立养老保障金固定分配机制,可在受益人年老时,提供稳定的养老支持,满足其大额用款等需求;建立医疗保障、特殊护理条件分配机制,可在受益人罹患重大疾病时,保障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的支出。通过上述安排,为客户提前规划养老生活,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三是助力保障老年人养老机构照料需求。主要是与保险机构共同探索养老直付模式,建立养老服务金条件分配机制。在受益人入住养老机构时,通过信托对该受益人养老服务机构直接进行养老费用支付,从而有效降低支付复杂度,降低其因年长、失能、失智等因素断交相关费用的可能性,保证受益人老年生活的人身照顾和生活品质,协助其安享服务、安度晚年。
四是助力保障养老财产规划和资产保护需求。帮助老年人规划财产的继承方式,通过对受益人及其分配方案的设定,确保财产能够顺利定向传承,减少家庭纠纷的发生。既防止其他亲属在得到财产后不再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也避免财产由未成年后代的法定监护人实际掌控,为老年人的财产传承及老年生活困境提供可靠的支持。通过保险金信托方式,投保人将年金或寿险保单受益权装入信托,保险金由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分配,避免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导致滥用。通过“家族信托+养老保险”组合方式,在家族信托中设立养老子账户,搭配大额保单实现财富传承,实现与养老保障资产隔离,避免代际纠纷,还可整合慈善信托,实现社会责任与家族治理相结合。
存在的局限与问题
一是产品准入门槛偏高。当前,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在养老金融方面的协同主要聚焦于各类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其中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准入门槛分别为1000万元、100万元和600万元,即使是资产管理类信托产品,投资门槛一般也在30万元以上,与保险相比准入门槛较高,难以覆盖大部分人群,普惠化不足。
二是产品创新性还不够。当前信托和保险协同的养老金融产品设计相对单一,大部分产品主要侧重于资金的管理和投资,收益结构、资产配置、服务内容上同质化较为严重,对养老服务的提供、财富传承等方面的考虑不足,难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与信托资产管理系统对接不完善,账户体系割裂,数据交换效率还比较低;由于保险精算与信托风控的逻辑不同,对产品的长负债久期隐含的刚性承诺可能考虑不足,长期养老产品开发不够,养老年金的集中给付期与信托资产变现周期可能错配,资产配置及服务方案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是社会认知普及度较低。保险与信托协同的养老金融产品多需要依托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等信托产品载体,目前信托主要依靠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代销,自主的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较为有限,传统保险客户对信托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度还较低。由于养老规划及金融知识普及不到位,社会大众难以充分运用保险和信托协同金融产品开展养老财务规划或理财投资。
发展建议
一是加大养老金融普及宣传力度,提升老年人安全感。加强对信托和保险在养老金融领域产品及服务的宣传和普及教育,让社会大众了解、熟悉信托和保险协同提供养老金融产品的特定机制与保障功能,提高对养老财务规划和资金保障的认知。同时,要加大对涉老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打击力度,打击非金融机构违法开展的金融活动,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
二是丰富保险和信托协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基于老年人养老保障的特殊性,降低保险和信托协同养老金融产品的准入门槛,提高市场覆盖率,例如,对具有养老理财性质的金融产品,准入门槛拉平至与银行理财、公募基金同等水平。同时,要基于对委托人负债久期和养老购买力保障的考虑,鼓励保险和信托协同合作,增加长久期匹配、更好保值增值的养老金融产品供给,灵活资产配置策略,在积累期以固定收益资产为底仓、权益资产为“进攻”,在领取期则充分考虑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配置。围绕增加高质量养老服务供给的考虑,满足养老产业的各种投融资需求,发挥保险资金长周期投资和信托跨市场、灵活运作优势,增加对养老产业金融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供给。
三是鼓励保险和信托协同养老金融产品创新,提升老年人幸福感。《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不同阶段、不同特征老龄群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并提出“鼓励围绕托养照护特殊需要设计信托产品”“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开展定制化的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更好服务居民养老规划”。后续保险与信托机构可以开展围绕托养照护特殊需要、居民养老规划需要开发定制化的养老产品,助力服务居民养老乃至全生命周期保障;推动制定保险信托协同业务数据标准,实现主要业务系统直连,完善基础设施支撑。探索扩大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完善配套信托税收制度,进一步丰富养老金融产品覆盖的资产类型,降低业务运作成本,更好地惠及老年人群体。■
(责任编辑张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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